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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账报税过程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

  近一两年,随着营改增及减税降负税改、工商注册时简政放权等政策的实行,我们在实际记账报税的过程中,时常会遇见新旧政策的衔接,开票系统的升级与更新,随之而来的就会陷入知识的误区,下面小编在记账报税过程中收集常见的4个误区:

  一、没有发票不会做账

 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“以票控税”,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。没有发票不能入账。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。

 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,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。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。甚至出现见票做账,无票不入账,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。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。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,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,需要据理力争。


 

  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,如下:

  A:工资薪金,奖金;

  B:社保费用、工会经费;

  C:职工福利费;

  D:银行借款利息支出;

  E:铁路部门票据(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》使用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)文件条第(二)款规定,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(含分支机构)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);

  F:资产减值损失;

  G:违约金支出;

  H:罚款支出;

  I:定资产计提折旧;

  J:准备金(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,风险准备金);

  K: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(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,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。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、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、合同等可税前扣除。);

  L: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。

  二、收据不能入账,也不能税前扣除

 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,收据能不能报销?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。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。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。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,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。如果收入入账了,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。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。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,如果因特殊原因,确实无法取得发票。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?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?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。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,且做且珍惜吧。

 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,那么收据可以入账,但是能否税前扣除?很多人想当然的说“以票控税”肯定不让扣除。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“以票控税”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,可能帐真的没法做。

 

  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。

  A: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;

  B: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;

  C:捐赠收据;

  D:工会经费收据;

  E: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;

  F:收据;

  G: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。

  三、白条不能入账,也不能税前扣除

 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,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。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。白条可以入账,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。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,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,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。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。

 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。以下终能否税前扣除,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,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。泰兴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,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、仲裁机构的裁定书。泰兴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,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、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。

  A:独生子女补助、高温补贴,取暖费补贴;

  B:离职补贴;

  C:赔偿;

  D: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。

  E: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、赔偿费用。(拆迁赔偿、青苗补偿费;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。);

  F:恤金、救济金等福利补助;

  G:丧葬费;

  H: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。

 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四、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

  根据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,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,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。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,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。

  以上就是在做账人员常会遇到的几个记账报税误区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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