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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:
你好!我司有一合同,因为第一笔预收货款是在6月份收汇,货物是在七月出口,后来客户在七月又定一新的销售合同,现在的问题是:第一笔合同的余额加第二笔合同的全款,客户于8月初一次性汇入我司,现在我想请问,此货物的合同登记要怎么操作?第一个合同需要登记吗?(6月份定的,出口在七月),第二个合同要怎么登记(无预付款,且全款中还有第一个合同的余额在一起)
回答:
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,企业可直接结汇。如果货物在7月14日后出口的,企业需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在相应的贸易方式下结汇。第二笔合同中,虽然没有预收款,但涉及到外汇入账,如果企业需要在货物出口之前,将一部分外汇结汇,也需要在信贷系统登记。如有其它疑问,欢迎继续在政务平台上提问,
合同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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